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2014-10-11 10:23: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 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5.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5.2)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 治疗过程中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 100元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 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我们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收费标 准。 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 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 机构、其他保险公司、所在单位取得任何医疗费用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 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所依存的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 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 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5)在本附加合同的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受 伤;
(6)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一次交清或我们同意的其他交纳方式。
交纳
3.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所依存的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 请
意 外伤害 医 疗保险 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 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门诊或急诊的药费原始收据应附 处方);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2 我们认可 的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 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 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 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意外伤害需急诊救治的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 需转入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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