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2014-10-11 10:23: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意外医疗
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 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5.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5.2)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 治疗过程中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 100 元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 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我们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收费标 准。 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 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 机构、其他保险公司、所在单位取得任何医疗费用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 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附加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3.1 保险费的交纳
1.1 附加合同订立 3.2 效力终止
1.2 附加合同生效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2. 您获得的保障 4.1 受益人
2.1 基本保险金额 4.2 保险金申请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4 责任免除 5.1 意外伤害
5.2 我们认可的医院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合同所依存的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其所依 存的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 款为准……………………………………………………………………………………………1.1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 当某些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3.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 订立
1.2 附加合同 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其所 依存的保险合同(所依存的保险合同指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所依存的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其所依存的合同条 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其所依存的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 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所依存的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 力。
本附加合同需与其所依存的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其所依存的 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 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所依存的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