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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吉祥行航空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0-09 12:50: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昆仑吉祥行航空意外伤害保险(A款)怎么样?

  昆仑吉祥行航空意外伤害保险(A款)

  适用年龄:3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 航空意外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1)所列残疾之一者,本公司按照附表1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第180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含)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若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残疾项目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残疾项目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附表所列残疾,或者被保险人前次残疾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残疾已向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烧伤,本公司按照《意外烧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2)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本公司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祥行航空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