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吉祥行航空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0-09 12:50: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五条 保险对象
凡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之间(含30日和7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1)所列残疾之一者,本公司按照附表1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第180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含)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若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残疾项目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残疾项目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附表所列残疾,或者被保险人前次残疾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残疾已向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烧伤,本公司按照《意外烧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2)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本公司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7.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8. 被保险人处于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在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伤;
10. 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八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并载明的航班班机有效机票乘坐该客运航班或改乘其等效航班的班机期间。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投保份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