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10-09 12:47: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 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 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 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 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 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 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 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 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 保险金额为限。
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
关于本合同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 合同构成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2 投保范围6.3被保险人变动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6.4年龄错误
6.5地址变更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6.6 失踪处理
2.1 基本保险金额 6.7 争议处理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7.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2.4 责任免除 7.1 意外伤害
7.2 酗酒
3.如何交纳保险费 7.3 毒品
3.1 保险费的交纳 7.4 酒后驾驶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 投保人权利 7.6 无有效行驶证
4.1 合同内容变更 7.7 潜水
4.2 投保人解除合同 7.8 空中运动
7.9 攀岩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0 探险
5.1 受益人 7.11 武术
5.2 保险事故通知 7.12 特技表演
5.3 保险金申请 7.13 战争
5.4 保险金的给付 7.14 军事冲突
5.5 诉讼时效 7.15 暴乱
7.16 现金价值
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7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 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 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 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 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 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或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的,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 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 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 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 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须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办理保险 期间顺延手续,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