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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10-09 12:47: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终止日的 24 时止。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未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的,本合 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若施工工程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提前竣工,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 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见 7.1),本公司承担如下保 险责任:

  身故保险 金

  残疾保险 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 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 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 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 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

  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 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 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

  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 7.2)、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3);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5),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7.6)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 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和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外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 的工作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7)、空中运动(见 7.8)、攀岩(见 7.9)、探险(见

  7.10)、摔跤、武术(见 7.11)、特技表演(见 7.12)、赛马、赛车及其他高 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1)战争(见 7.13)、军事冲突(见 7.14)、暴乱(见 7.15)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

  7.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 交纳

  4 投保人权利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有 3种计收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一种: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按下列算式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费率×(保险期间天数/365)×被保险人人数 保险期间届满前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的,仍按上式计算。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保险期间届满前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 续的,根据保险费率标准,按下列算式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费率×项目总造价×(施工未满期限/合同施工期限)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期间届满前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的, 根据保险费率标准,按下列算式交纳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