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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倍保安行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08 13:26: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无有效行驶证(见9.8)的机动车(见9.9);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9.10)、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 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9.11)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2)、跳伞、攀岩(见9.13)、蹦极、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9.14)、摔跤、武术比赛(见9.15)、特技表 演(见9.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

  责任免除

  2.3

  意外身故或伤残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见9.4)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

  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 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 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 残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

  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 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 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 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 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各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 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各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 免除事项所致表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当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的给付

  3.3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意外身故特别 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意外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