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千禧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4)
2014-09-29 13:45: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千禧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4)
适用年龄:28天至64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平安千禧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4)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千禧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4)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1.4保险期间和续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若于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年满65周岁,本主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首次投保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每次续保时,其保险金额按照续保时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自动增加,但以增加5次为限。若您申请减少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也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