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旅游观光景点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9 11:08: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旅游观光景点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以上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凭证载明的旅游观光景点范围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以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根据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按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本款保险责任为可选择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投保时选择本款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载明于保险凭证上。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2进行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3,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保险凭证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50元,给付比例为80%。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和本公司约定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载明于保险凭证上。投保人和本公司对免赔额和给付比例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本款保险责任为可选择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投保时选择本款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载明于保险凭证上。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旅游观光景点意外伤害保险
【条 款 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旅游观光景点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 生命旅游观光景点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 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被保险人持旅游观光景点门票等 有效票证进入旅游观光景点开始至离开该旅游观光景点止,但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五日。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凡持旅游观光景点门票等有效票证在保险凭证载明的旅游观光景点内游览、休闲娱乐的游客,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 司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凭证载明的旅游观光景点范围内遭受意 外伤害1,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则本 公司给付等值于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