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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09-28 13:47: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太平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39岁-40岁 270.00元 1年

意外伤害10.0万

1年
1岁 536.00元 1年

意外伤害10.0万

1年
33岁 300.00元 1年

意外保障15.0万

意外门诊2.0万

1年
45岁 547.00元 1年

意外伤害10.0万

1年
47岁 547.00元 1年

意外伤害10.0万

1年
63岁 200.00元 1年

身故保险金10.0万

残疾保险金10.0万

1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天)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附表一”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对本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那么我们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1]。

  [2]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3],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天)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附表一”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对本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那么我们将从给付的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