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201008怎么样?
2014-09-28 10:48: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201008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上载明的一项或几项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进行本附加险条款中列明的高风险运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已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进行本附加险条款中列明的高风险运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残疾程度达到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鉴定残疾程度。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达到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进行本附加险条款中列明的高风险运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将以被保险人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限,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四、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进行本附加险条款中列明的高风险运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根据实际发生的遗体火化和遗体(包括骨灰)遣返费用,给付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遗体火化 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
五、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进行本附加险条款中列明的高风险运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伤害事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以及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误工费、近亲属探望的交通和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 返费用,给付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 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达到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产品备案文件之二: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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