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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201008怎么样?

2014-09-28 10:48: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 况鉴定残疾程度。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达到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一项 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 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 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一 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进行本附加险条款中列明的高风险运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 司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 的、常规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 任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将以被保险人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限,不包括自费药 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 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 额。

  四、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进行本附加险条款中列明的高风险运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根据实际发生的遗体 火化和遗体(包括骨灰)遣返费用,给付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 止。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遗体火化

  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

  五、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进行本附加险条款中列明的高风险运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 司根据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期 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以及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 进行必要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误工费、近亲属探望的交通和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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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费用,给付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 本公司���承担给付的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

  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达到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 任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猝死;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等任何比赛或竞技性质的活动,或进行各种车辆表演、

  特技表演;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未在本附加险条款中列明的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在未获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进行的高风险运动; 十四、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外因高风险运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