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安心启航出国留学及交流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6 10:11: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安心启航出国留学及交流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2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突发急性病,并直接、完全因此且在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安心启航出国留学及交流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提示:
(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五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安心启航出国留学及交流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 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
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 12周岁(含)至 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前往境外学习 或交流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下列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 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 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 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 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