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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安心启航出国留学及交流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6 10:11: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项 目保险金之和。若不��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 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突发急性病,并直接、完全因此且在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身故,本公

  司按该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疾病和症状,以及与此相关的疾病和症状;

  6、 被保险人酗酒、斗殴;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 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驾驶滑翔机、赛车以及 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

  10、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活动;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2、 因整容或药物过敏导致的医疗事故;

  13、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或其居住国遭受意外或突发急性病;

  1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

  1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装置造成的爆炸、辐射、灼伤或污染;

  17、 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 外事故; 二、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 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载明。 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 未成年子女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