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航空旅客B款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4 11:43: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按 100%的比例向被保 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 为限。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医 院接受治疗,且在本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 起 9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床位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处置 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和救护车费,前述各项费用还必须符合投保地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 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 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 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5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 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 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 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 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 疗费用。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7.6); (5)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 (6) 被保险人通过机场安全检查后又离开候机区;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意 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 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 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 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 无法确定的;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的;
(3)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 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