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航空旅客B款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4 11:43: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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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3.1受益人6.3联系方式变更
1.1合同构成3.2保险事故通知6.4争议处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3.3保险金申请7. 释义
1.3投保年龄3.4保险金给付7.1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3.5诉讼时效7.2等效航班
2.1保险金额4. 保险费的交纳7.3意外伤害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4.1保险费的交纳7.4中国境内
2.3保险期间5. 合同解除7.5医院
2.4保险责任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6毒品
2.5补偿原则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7有效身份证件
2.6责任免除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 保险金的申请6.2合同内容变更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航空旅客 B 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1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航空旅客 B 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保险金限制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通过机场安检口时
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见 7.2),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 航班班机通过安检口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3)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
金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金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 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
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 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 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 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
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 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 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见
金 7.4)医院(见 7.5)接受治疗,自被保险人接受治疗之日起的 180 日内发生的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