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出行无忧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4 11:38: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实告知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 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 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4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
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6.5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
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7.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7.2 交通工具 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私有汽车或公务车。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 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面向公众提供商业运营服务,有固定行驶路(航) 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费的交通工具。。本合同所称公共交 通工具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以电子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私有汽车: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 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 位,车主为自然人且不用于商业运营的汽车。
公务车: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小型客车定 义,车主为被保险人专职工作的单位或雇主的汽车。乘用车指主要用于载运乘客 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的汽车;小 型客车指用于载运乘客,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不超过 16 座的汽车。
出租��: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 律、法规、管理规章、运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乘客或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 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汽车。
7.3 交通事故 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7.4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 于意外。
7.5 III 度烧伤 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
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