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出行无忧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4 11:38: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通事故
1.2合同成立及生效4. 保险费的交纳7.4意外伤害
1.3投保年龄4.1保险费的交纳7.5III 度烧伤
2. 我们提供的保障5. 合同解除7.6醉酒
2.1保险金额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7毒品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8酒后驾驶
制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3保险期间6.2合同内容变更7.10无有效行驶证
2.4保险责任6.3联系方式变更7.11机动车
2.5责任免除6.4争议处理7.12探险
3. 保险金的申请6.5保险事故鉴定7.13特技表演
3.1受益人7. 释义7.14未满期净保险费
3.2保险事故通知7.1周岁7.15有效身份证件
3.3保险金申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出行无忧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出行无忧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电子保险单及其所附的保
险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各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
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保险金限制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 1 年,并在电 子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分为下列两类,您可以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其中一类,也可同
时投保两类:
一、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交通工具(见 7.2)的;
二、被保险人作为搭乘者乘坐交通工具的。
被保险人所驾驶的或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由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
上。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的且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的交 通工具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以下所称交通工具均指您与我们约定并 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的交通工具)。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见 7.3)遭受意外伤害(见 7.4),并因本次意
金 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电
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
金 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 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 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 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 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交通事故导致同一器官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 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 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 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
金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