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出行无忧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4 11:38: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见附表 2)所列部位 III 度烧伤(见 7.5),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电子 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2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部位烧伤时,我们给付 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且烧伤面积不同时,以较大面积的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 险金;若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 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电子保险单载明的该种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 金额为限。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见 7.6),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7);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9),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7.10)的机动车(见 7.11);交通工具属违法违规运营(含但 不限于超载);
(5) 被保险人参加探险(见 7.12)、特技表演(见 7.13)、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6)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7)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非因交通事故被伤害。
因上述情形(1)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14)。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 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 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 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电子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 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残疾保险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
金申请 和资料的原件:
(1)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15);
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