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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

2014-09-24 10:40: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其它途经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它途径报销的凭证,

  我们留存其原件;

  (7) 公安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8)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

  请领取保���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

  前身故,意外残疾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

  人给付。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

  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5.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 手续及风险 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对于本合同生效以前您要求解除合同的,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 息退还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实告知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 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 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