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
2014-09-24 10:40: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 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 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 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汽车驾驶员乘客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汽车驾驶员乘客
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项下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
给付的汽车驾驶员乘客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汽车驾驶员乘客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 和达到本合同项下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保险责任 您在投保了一项“必选保险责任”后,可以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意外伤害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必选保险责任规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保险金 5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见 7.5)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 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对剩余部
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 100 元 时,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 100 元的免赔额;
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 100 元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 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计算各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每次均 会扣除 100 元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合同终止日 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后发生的门诊、急 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 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 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 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项下该项保
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2.5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
获得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 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 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即被 保险人从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 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7.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8),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7.9)的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驾驶或者乘坐 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
(9) 被保险人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
(10) 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