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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

2014-09-24 10:40: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通工具乘客意外身故保险 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项下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该项保险责任 终止。

  汽车驾驶员

  被保险人在驾驶合法合规运营的汽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 的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汽车驾驶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合法合规运营的汽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 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汽车驾驶员乘客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汽车驾驶员乘客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 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 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 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汽车驾驶员乘客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汽车驾驶员乘客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项下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汽车驾驶员乘客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汽车驾驶员乘客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 和达到本合同项下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保险责任

  您在投保了一项“必选保险责任”后,可以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必选保险责任规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5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 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 100 元 时,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 100 元的免赔额;

  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 100 元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 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计算各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每次均 会扣除 100 元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合同终止日 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后发生的门诊、急 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 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 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 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项下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

获得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 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 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即被 保险人从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