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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e爱家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24 09:37: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 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 手续及风险 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8.2 职业或工种的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 确定与变更 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 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附加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 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 日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 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若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附加合同拒 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8.3 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款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年龄性别错误; (4) 未还款项; (5) 合同内容变更; (6) 联系方式变更; (7) 争议处理; (8) 保险事故鉴定。

  9. 释义

  9.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

  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2 保险费约定交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纳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9.4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 于意外伤害。

  9.5 全残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 四肢关节���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八) 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

  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

  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

  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

  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天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