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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e爱家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24 09:37: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3)。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保险金限制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9.4)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

  金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金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见 9.5),我们按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医院(见 9.6)进 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

  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7);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9),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9.10)的机动车(见 9.11);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 9.12)、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 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9.13)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活动:潜水(见 9.14)、跳伞、攀岩(见 9.15)、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9.16)、摔跤、武术比赛(见 9.17)、特技 表演(见 9.18)、赛马、赛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9.19)。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全残保 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 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电子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为 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

  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