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安贷无忧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4 09:33: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安贷无忧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全残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阅读提示: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安贷无忧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 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七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安贷无忧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
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 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可为以下两类人员:
一、年龄为 18周岁至 65周岁,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 二、获得贷款的单位中年龄为 18周岁至 65周岁并且在单位中能够直接控制或参与决策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
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 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续��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