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中国境内旅行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3 12:18: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附加中国境内旅行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中文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帮助时,提供24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安排就医和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时,我们按照以下规定承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并由我们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救援机构医生建议的医院进行治疗: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5日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医院接受治疗,我们承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到医院治疗之日起180日内的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者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均按上述规定分别承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但累计承担治疗的医疗费用总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为限。
本附加合同所说“医疗费用”是指: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时,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国内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 普通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床位费计算以三十日为限;
(2) 手术费;
(3) 注射费;
(4) 药费(仅限于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药品);
(5) 检查费;
(6) 处置费;
(7) 输血费、输氧费;
(8) 会诊费;
(9) 诊疗费、救护车费;
(10) 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此两类病床床位费计算合计以十
日为限)。
3.转院治疗:
救援机构医生视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转院费用由我们承担。
4.转运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就医后身体状况稳定时,救援机构医生确认后,如不能独自返回原居住地,救援机构可尽快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送其回原居住地。转运时,我们将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则被保险人从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单程票款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为限。
5.安排子女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其随行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时,我们可安排适当交通方式送其返回原居住地,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则自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为限。
6.后事安排: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幸身故,我们可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送其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我们承担往返交通费用和处理后事期间的普通住宿费用,交通费及住宿费用合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0%为限。
7.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可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运输将其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我们承担运输费用,但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为限。
我们为履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与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的100%。
泰康附加中国境内旅行救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