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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公务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3 11:59: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上载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5.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 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 续及风险 原件:

  (1) 本合同;

  (2)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 位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名下的未 满期净保险费。但对于本合同生效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 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 实告知 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 解除所涉及的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 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职业或者工种 当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障区域包含境内时,本公司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 的确定与变更 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投保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的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

  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 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 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 但���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向投保人 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 约定通知本公司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 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3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对新

  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的 24 时起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载 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如果晚于通知书送达本公司的日期,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的零时起终止。如果减少的被 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 期净保险费;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事故,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6.4 区域变更 被保险人的公务旅行目的地发生变更(不包括境内公务旅行目的地的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