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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公务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3 11:59: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恐怖主义行为

  3.4保险金给付7.2中国境内7.19未满期净保险费

  3.5诉讼时效7.3中国境外7.20有效身份证件

  4. 保险费的交纳7.4经常居住地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公务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1 年 11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 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公务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

  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3 保障区域 本合同的保障区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公务旅行期间 本合同定义的公务旅行(见 7.1)的开始时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在保险期间内;

  (2) 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中国境内(见 7.2)办公职场所在地必须直接前往中 国境内或者中国境外(见 7.3)公务旅行目的地。

  同时公务旅行的终止时间应发生于以下时间之一(以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 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公务旅行后直接到达其境内的经常居住地(见 7.4) 或者办公职场所在地之日;

  (2) 自该被保险人该次公务旅行开始之日起第九十天(含起始日与终止日);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定义的公务旅行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

  载明的保障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定义的公务旅行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者境

  金 外公务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见 7.5)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 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 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后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残疾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定义的公务旅行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者境

  金 外公务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 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 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 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 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 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 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项

  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 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 的保险责任终止。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