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出国务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3 11:58: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除支付保险金外,应
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5.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 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 续及风险 原件:
(1) 本合同;
(2)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 位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名下的未 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 实告知 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 解除所涉及的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 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对新
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的 24 时起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载 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如果晚于通知书送达本公司的日期,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的零时起终止。如果减少的被 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 期净保险费;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事故,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6.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
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 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 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