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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出国务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3 11:58: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名下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或者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其永久居住地所在的国家、地区,或者在保险单上未载明的国 家、地区发生保险事故的;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7.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6),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7.7)的机动车(见 7.8);

  (6)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 7.9)、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 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7.10)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 7.11)、滑水、滑雪、跳伞、攀 岩(见 7.12)、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 7.13)、摔跤、武术比赛(见 7.14)、特技表演(见 7.15)、赛马、赛车;

  (10)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 7.16),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7.17)、性病;

  (12)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 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

  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14)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使用交通工具或者搭乘违法违规运营的交通工具;

  (1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绑架、恐怖主义行为(见 7.18);

  (16)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 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19)。因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 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 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 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享有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权利,如果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可选责任,则 还有申请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 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 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 明的时间为准。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 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作 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