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3 10:47: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该被保险人已按本主险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鉴定残疾程度。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该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该被保险人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将以被保险人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限,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免责事项。.. 1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2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第三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
第五条 保险期间。.. 3
第六条 保险责任。.. 3
第七条 责任免除。.. 4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
第十条 受益人。.. 5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5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5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 6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变动。.. 7
第十五条 行业和工种变更。.. 7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7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8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8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8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8
第二十一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8
第二十二条 释义。.. 9
特别提示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