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3 10:47: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
九、矫形手术或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其他: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八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
三、变更后的行业或工种为拒保范围内的(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
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单、有关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含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全日制正式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和出生满六十天的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团体,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向本公司投保。团体投保时,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七十五)投保,且其在职人员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八人。
第三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本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期满日次日零时止。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该被保险人已按本主险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鉴定残疾程度。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