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祥云吉顺成人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8 08:46: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
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4.2 续保 如果我们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且在本合同期满日前
未收到您停止继续投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自动为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 新续保的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 1 年。
如果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继续投保本合同决定的,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合 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的,则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 起 60 日内为新续保合同交费期。交费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交费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新续 保合同的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继续投保本合同的权利,本合同自交费 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 64 周岁。投保人为被保险 人继续投保本合同时,我们有权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续及风险 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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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 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职业或工种的确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 定与变更 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 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 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 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 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拒保范 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 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 视为已送达给您。
6.5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
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