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永顺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8 08:37: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永顺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给付 航空意外额外给付 意外残疾 交通意外 航空意外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2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四、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五、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3,经医院医生4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5,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生命永顺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条 款 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永顺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 生命永顺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 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期间 一、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至该旅游行程
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
二、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 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三、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