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7 12:43: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遭受意外伤害(见9.4)事故,并因本次意外
金 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终止。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附加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残疾 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 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
金 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 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1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 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 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 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 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 后次的意外残疾��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
金 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意 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见附表 2)所列部位 III 度烧伤,我们按该表所 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 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 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2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部位烧伤时,我们给 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且烧伤面积不同时,以较大面积 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 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累计给付的以上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的数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以上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 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 意外身故/残疾 /烧伤保险金
(见 9.5)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费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 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我们除按本条前三款的有关 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再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实际给付的相应保险金×2 的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以外的其它公共 交通工具(见 9.6),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且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
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我们除按本条前三款的有关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 外,再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实际给付的相应保险金的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见 9.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8);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9)、无���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0),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11)的机动车(见 9.12);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 9.13)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 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