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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7 12:43: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4.保险费的交纳9.4 意外伤害

  1.1合同构成4.1保险费的交纳9.5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1.2合同成立及生效4.2宽限期/残疾/烧伤保险金

  1.3投保年龄5.现金价值权益9.6公共交通工具

  1.4犹豫期5.1现金价值9.7醉酒

  2.我们提供的保障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9.8毒品

  2.1保险金额6.1效力中止9.9酒后驾驶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6.2效力恢复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制7.合同解除9.11无有效行驶证

  2.3保险期间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9.12机动车

  2.4保险责任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3医疗事故

  2.5责任免除8.1效力终止9.14非处方药

  3.保险金的申请8.2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9.15潜水

  3.1受益人8.3适用主合同条款9.16攀岩

  3.2保险事故通知9.释义9.17探险

  3.3保险金申请9.1保单年度9.18武术比赛

  3.4保险金给付9.2周岁9.19特技表演

  3.5诉讼时效9.3有效身份证件9.20现金价值

  9.2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

  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

  效 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 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起 15 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于 生效后第 15 日的 24 时自动终止。

  保单年度(见 9.1)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9.2)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

  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 身份证件(见 9.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 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保险金限制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