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燃气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7 12:00: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燃气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以上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Ⅲ度烧伤,我们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具体给付标准如下: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按烧伤面积较严重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往同一部位本公司依本合同已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造成所列的残疾的,本公司仅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两项中较高的一项。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在医院接受治疗,自被保险人接受治疗之日起的180日内发生的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为限。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100元时,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100元的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100元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计算各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每次均会扣除100元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