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安享太平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7 11:52: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安享太平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5岁 | 200.00元 | 1年 |
意外残疾10.0万 意外残疾10.0万 意外身故10.0万 意外津贴1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首次遭遇意外伤害事故3,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下述两项之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残疾程度对应给付比例(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2.已交保险费×110%,这附表一“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首次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烧烫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按下述两项之和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烧烫伤程度对应给付比例(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二)。
2.已交保险费×110%,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是指您实际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的已交保险费是指您实际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天)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残疾给付比例最高以100%为限。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
太平附加安享太平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1年6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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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您应当��别注意的事项:
„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二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第1页,共9页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