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安享太平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7 11:52: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
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
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不可分割,必须与《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同时投保。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天至 55周岁1。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
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保险人首次遭遇意外伤害事故3,且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下述两项之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同时本附加 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残疾程度对应给付比例(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2.已交保险费×110%,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是指您实际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 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 180天)进行残疾鉴定, 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 和,残疾给付比例最高以 100%为限。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附表一”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首次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烧烫伤,且
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按下述两项之和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 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烧烫伤程度对应给付比例(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
1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二”)。
2.已交保险费×110%,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是指您实际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 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 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现金价值4,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终止。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
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5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6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8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
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