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7 11:48: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保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的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5.基本条款
5.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2 职业类别变更
6.释义
6.1 周岁
6.2 现金价值
6.3 意外伤害
6.4 烧烫伤
6.5 高风险运动
6.6 指定鉴定机构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0 年 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 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 16周岁(详见释义)、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 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
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 同 成 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 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1.主险合同中的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地址变更、失踪处理、争 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 为准。
2.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3.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1.5 合 同 内 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 日起 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 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2.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3.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须同时解除。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 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残疾、烧 烫伤(详见释义)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意 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 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日的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 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