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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附加安逸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09-16 09:55: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申请

  2.2 投保范围8.1 保险事故的通知

  2.3 合同生效8.2 保险金的申请

  2.4 保险期间及续保8.3 诉讼时效

  2.5 保证续保8.4 保险金的给付

  2.6 费率调整

  2.7 合同的撤销9.受益人

  9.1 受益人的指定

  3.我们提供的保障9.2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3.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社保)(A)

  3.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无社保)(B)10.合同解除和效力终止

  3.3 费用补偿原则10.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2 合同效力的终止

  4.责任免除

  4.1 责任免除11.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11.1职业、职务或工种变更的通知

  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11.2 争议的处理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1.3 批注

  5.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11.4 索引

  5.3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

  6.保险费

  6.1 保险费的交付

  6.2 宽限期

  【条款内容】

  1.释义

  ~~~~~~~~~~~~~~~~~~~~~~~~~~~~~~~~~~~~~1.1 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1 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2 投保范围

  [1]的主合同被保险人或其配偶[2]或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六周岁的子女[3]或继子女[4]并经记载于保险单上的。

  2.3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生效日。您已交付首期保险费且经我们同意承保后至本附加合同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5],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如属中途申请附加的,以本附加合同上所批注的日期为生效日。

  2.4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主合同有效期间内,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可以继续交付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您与我们双方均无书面反对的意思表示的,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一年。续保的始期以原附加合同届满日的次日为准。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依续保生效当时被保���人的职业、职务或工种重新计算保险费。

  2.5 保证续保

  以本附加合同首次交费之日起第一个主合同生效对应日为准,您连续投保满两年后,自下一个主合同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您享有保证续保的权利,我们不得拒绝。

  2.6 费率调整

  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经我们向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后,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但不会针对个别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作保险费率的调整。

  2.7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我们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

  您在投保时可根据是否具有社保身份,选择有社保(A)保险责任或无社保(B)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6],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7]治疗的,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社保)(A)

我们按属于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所应承担的部分及一百元的免赔金额[8]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