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2 13:23: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9.6)并在医疗机构(见9.7)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国华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号,2009年 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u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见 9.1)名册、被保险人知悉投保的证明、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 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团体(见 9.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见 9.3)向国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
(见 9.4)和子女(见 9.5)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内容执行。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v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最长不超过 1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 24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
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 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9.6)并在医疗机构(见 9.7)
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发生 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
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
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 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 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 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 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合同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见 9.8)、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9.9),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0),无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