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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2 11:36: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事故通知

  3.2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受益人

  3.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Z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3) 主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的终止

  2.5

  (10)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1)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12)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轮船或者飞机的;

  (13)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 附属品;

  (14)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 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9)

  (8)

  (5)

  (6)

  (7)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 6.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0)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 的伤害;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见释义 6.11)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醉酒(见释义 6.12)、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自伤;

  (1)

  (2)

  (3)

  (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4

  附件 1-2

  5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5.1

  其他事项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需要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

  我们按照短期收费比例表收取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5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 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的给付

  3.4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出

  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4)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医疗费用清单;

(5)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