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2 11:36: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 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4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
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 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 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合同构成
1.2
凡年满 18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
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 1-2
3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我们按以上规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 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 合同终止。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
项目和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 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 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 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 偿,我们将从应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交通工具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选择的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 害(见释义 6.5)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6)进行治 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 超过人民币 100元的部分按 90%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责任
2.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对于以下各类交通工具(见释义 6.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其保险责 任有效期间分别为:
(1)航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 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 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 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
(2)火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 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 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3)轮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 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 有效船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4)汽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 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进 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
保险期间
2.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附件 1-2
4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保险金申请
交通工具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申 请
3.3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