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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综合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

2014-09-12 11:35: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附加综合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怎么样?

  合众附加综合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意外伤害急救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4)事故,需要由医院或专业的急救机

  构用急救车将被保险人从事故发生地点运送到医院,我们按照被保险人

  实际支出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急救车费以及在急救车上发生的必要的用

  于抢救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急救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

  们按照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

  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

  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

  偿,我们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

  项目和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

  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

  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急救保险金和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1

  未满期保险费

  6.15

  保险费的支付

  职业或工种变更

  4.1

  4.2

  保险费的支付

  4.

  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给付 诉讼时效

  3.1

  3.2

  3.3

  3.4

  3.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探险活动 非处方药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极短期保险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有效身份证件

  现金价值 周岁 意外伤害 毒品酒后驾驶

  释义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6.10

  6.11

  6.12

  6.13

  6.14

  6.

  保险金额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保险责任的终止

  2.1

  2.2

  2.3

  2.4

  2.5

  2.6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投保信息变更

  事故鉴定 争议处理

  5.1

  5.2

  5.3

  5.4

  5.5

  合同构成

  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内容变更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1.2

  1.3

  1.4

  其他事项

  5.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合众附加综合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附件 2-3

  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保险期间

  2.3

  凡年满十八周岁(见释义 6.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

  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2.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1)。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2)。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1.4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 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3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

  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成立与生效

  1.2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 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