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1 11:38: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百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v 您有退保的权利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v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条款是保险附加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⒈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如果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8.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⒉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及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前,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直接导致身体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8.2]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8.3]进行必要的门诊(含急诊)、住院[8.4]治疗。对 于 发生门诊费用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费用超过80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住院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按法律、法规、规章、政府的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单位、个人等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给付。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8.5],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8.6]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8.7];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10]的机动车[8.11];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精神疾患;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8.12];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8.13]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 感染者不在此限;
(10)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8.14]、跳伞、攀岩[8.15]、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8.16]、摔跤、武术比赛[8.17]、特技表演[8.18]、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2)战争、军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