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1 11:38: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⒊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被保险人、受益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8.19]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8.20];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书及医疗病历(门诊或住院);
(6)医疗费原始凭证及医疗收费明细清单;
(7)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意外事故证明和资料。
3.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理赔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5提供补充材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出现不可预知的新情况除外。
3.6保险金给付 (1)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我们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3.7诉讼时效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⒋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合同的交费频次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若调整费率,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⒌合同解除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8.22]。
⒍如实告知
6.1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受以下限制:
(1)该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2)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