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联合海外留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1 10:09: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阳联合海外留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2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在保险期间内的海外留学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个人意外事故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的海外留学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的海外留学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365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365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或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若同一或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给付比例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给付比例较高,则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海外留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12至5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的海外留学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 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个人意外事故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的海外留学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