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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联合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1 09:28: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及时通知保险人。故

  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

  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 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 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 伤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 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事项

  全年旅行保单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对于单程旅行保单,投保人只能在保单生效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如果投保人在生效日前,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取消保单,而且其也不会就根据本保险合同 约定提出索赔,保险人将全额退还其曾支付的保费。如果投保人在生效日前,由于不可预见 的情况以外的原因而取消保单,保险人将在扣除15%管理费后退还被保险人所交的保费。如

  果在生效日当日或之后取消保单,保费不再退还。

  释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3、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 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烧烫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 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 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

  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5、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6、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