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联合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1 09:28: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及其并发症;
(十八)既往医疗状况或未向保险人声明并由保险人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
况;
(十九)未能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避免意外伤害。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
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旅行期间指由保险人承保的旅行,且:
1)始于下列事件中最迟发生的事件:
(1) 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住所或日常办公场所直接前往旅行目的地;或 (2) 保险单上载明的生效日;
2) 终止于下列事件中最早发生的事件:
(1) 被保险人回到其境内日常住所或日常办公场所;或 (2) 保险单上载明的终止日;
3) 单次旅行最长不超过连续90天。若保险单上特别列明每次旅行的最长旅行天数, 则以保险单为准。
第十一条
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
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
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
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